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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配资炒股杠杆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配套细则发布 加强全链条监管、推动行业规范发展

发布日期:2024-08-22 22:46    点击次数:200

个人配资炒股杠杆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配套细则发布 加强全链条监管、推动行业规范发展

  新华财经北京7月27日电(记者翟卓)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26日消息个人配资炒股杠杆,为确保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可落地、可操作、可实施,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,作为配套部门规章的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下称《实施细则》)已于近日正式施行。

  据了解,《条例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,强化了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、全链条全领域监管,建立了非银行支付领域基础性、纲领性的制度框架。

  “为落实《条例》,人民银行在广泛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,起草并于近日发布了《实施细则》,对行政许可要求、新旧业务衔接方式、过渡期安排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。”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严芳说。

  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一级巡视员刘晓洪介绍,《实施细则》共六章、七十七条。

  第一章总则,明确制定依据和监管权限。第二章设立、变更与终止,明确支付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、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,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管理、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。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,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、制度完备性、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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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四章监管管理,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、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规定,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监管。第五章法律责任,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及其主要股东、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和措施等。第六章附则,主要规定过渡期安排等。

  如在新旧业务衔接方面,在《条例》落地之前,根据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,我国支付业务主要分为网络支付、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。但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,原有分类方式已不能很好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。

  从业务实质出发,《条例》根据能否接受付款人预付资金,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,并分别从保障资金和信息安全两方面提出监管要求。“新的分类方式具有更好的扩展性,为支付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迭代提供了更大空间,无论支付业务内在表现形式如何,均可按照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,有利于实现‘同业务、同监管’,促进公平竞争。”严芳说。

  《实施细则》则进一步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“一一对应”关系,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,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。同时各种新业务类型也可根据《条例》和《实施细则》等有关规定,找到适用的业务规则,确保“有法可依”。

  严芳表示,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根据新的业务分类方式,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制度,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,充分征求、吸收各方意见之后再推动出台。

  另在过渡期安排方面,此前《办法》明确,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。《实施细则》充分考虑了存量支付机构的许可证到期时间,将换证过渡期分别设置为《实施细则》施行日至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。

  《条例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,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,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。

  而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,距离《实施细则》施行日较近,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,《实施细则》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。

 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后续,将严格落实《条例》和《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,加强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,提升法治化、规范化水平,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个人配资炒股杠杆,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。